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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3
       7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公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今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29日,《条例》正式公布。《办法》对《条例》中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分为了八个部分,共计100条。

       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颁布实施30年,监管制度、监管手段、法律责任相对匮乏,与当前化妆品产业现状和监管形势严重脱节。

       新《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从宏观大局的角度,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做出了规定。在法规之下,国家药监局研究起草了《办法》,对新条例中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各项要求及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对生产许可管理、生产质量管理、经营质量管理、网络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的具体手段等进一步细化,将成为今后化妆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指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各级监管部门在化妆品领域的执法行为。

       《办法》重点从监管制度、重点环节、监管手段、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落实《条例》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各项规定:
细化基本监管制度
       在继承原有生产许可制度的基础上,对新条例确立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境内责任人制度、委托生产制度、产品召回制度、自查停产报告制度、网络经营监管制度、集中交易化妆品监管制度、美容美发等使用化妆品监管制度、不良反应监测制度、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等基本监管制度,《办法》均作出细化规定。

加强重点环节监管
       对日常监管中的重点环节,对应新条例要求进一步细化。对于委托生产,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作为委托方,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活动负责。对于网络经营,分别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和化妆品网络销售者的经营义务及监管要求。对于集中交易市场等,规定了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的管理义务,以及入场经营者的审查登记、定期检查等要求。对于美容美发机构等,规定了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禁止虚假宣称产品功效。

明确监管手段
       强化原有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手段的基础上,对新条例新增的补充检验、紧急控制措施、责任约谈、信用管理等监管手段,《办法》在监督管理章节中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厘清法律责任
       在明确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基础上,具体厘清细化了生产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新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在执法实践中有较为统一的执法尺度。对违法情形作全覆盖规定,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增设小额罚款。《办法》还规定了国家药监局定期公布禁止从业人员名单,把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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