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学品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批准的《关于在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现将六溴环十二烷增列至《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中。
自2017年1月1日起,凡进口或出口六溴环十二烷的企业,应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特此公告。
附件:1.六溴环十二烷相关信息
2.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3.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9日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