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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纺织品检验作业规定部分条文
发布时间:2016-04-25

  2016年4月20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520000640号令,修正“纺织品检验作业规定”第四点、第五点、第十点,并自即日生效。

  四、监视查验检验方式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 报验义务人申请报验时除应依商品监视查验办法等规定检附相关文件外,另应检附至少一件报验商品的中文标示样张供审查。

  (二) 同批报验商品应为同报验义务人、同厂牌(或厂场)、同产地及同货品分类号列。  (三)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或其所属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受理报验申请后,对同一报验义务人报验的同厂牌(或厂场)、同产地及同货品分类号列商品以百分之五机率随机抽批查验,抽中批取样检验,未抽中批者,采书面核放。经连续取样检验五批合格(不包括书面核放),随机抽批查验机率改为百分之二。

  (四) 同种商品数量五件以下者,采书面核放。

  (五) 同种商品数量超过五件,且单件起岸价格(CIF)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并检附下列文件之一者,采书面核放:

  1、厂牌业者试验报告或质量性能声明书。

  2、厂牌业者授权驻台代理商可开具质量性能声明书的授权书,以及驻台代理商开具的质量性能声明书。

  (六) 前款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商品名称及全部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质量性能声明书内容应包括商品名称及声明全部检验项目质量符合检验标准;授权书内容应陈明授权代理商可开具质量性能声明书。文件为复印件时,应由报验义务人同时加注「与正本相符」的戳章及驻台代理商的签章。

  (七) 采书面核放者,除必要时得取样检验外,每一批报验商品以百分之五机率随机抽验查核外观及标示。经连续查核标示五批合格,随机抽批查核机率改为百分之二。未抽中须查核外观及标示者,审查商品的中文标示样张,必要时得请报验义务人提供实体的中文标示、照片或采查核外观及标示。

  (八) 书面核放的商品,经随机抽验应查核外观及标示者,其查核样品数量为同批报验商品未超过十种者查二种,超过十种者每超过十种加查二种,多查六种。经选定为查核商品,至少查同种商品四件,执行外观、中文标示及商品检验标识查核。

  (九) 取样检验的取样样品数量为同批报验商品未超过十种者取一种,超过十种者每超过十种加抽一种,多取三种。经选定为取样商品,取同种商品二件,如检验不合格申请复验,但原样无剩余或不能再检验,得重新取样。

  (十) 质量及纤维成分检验不合格者,该报验义务人嗣后报验的同厂牌(或厂场)、同产地及同货品分类号列商品,须连续三批实施逐批查验;标示查核不合格者,则须连续三批实施逐批查核标示,必要时取样检验。不合格者经后续取样检验或查核皆合格后,始得恢复每批以百分之五机率随机抽批查验或抽批查核,再经连续取样五批或查核五批合格,始得改采每批以百分之二机率随机抽批查验或抽批查核。

  五、境内产制的商品,其报验义务人依本点申请取得随时查验同意书者,采厂场取样随时查验方式执行检验,相关规定如下:

  (一) 申请作业:

  1、申请人:

  (1) 境内生产厂场。

  (2) 委托境内生产厂场产制且以在境内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委托者名义于境内销售的委托者。

  2、申请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检验机关申请厂场取样随时查验:

  (1) 监视查验检验商品登记证。

  (2) 应施检验范围内个别生产厂场所有品目前一历年出厂数量,前一历年无生产者,则检附当年度预估出厂数量。

  (3) 其它经标准检验局的文件。

  (二) 受理及审核作业:

  1、检验机关受理申请后,依申请数据进行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得执行工厂实地查核,若须执行工厂实地查核时,则视申请商品类别,依单位业务分工及技术性质,遴派适当人员执行工厂实地查核。工厂取得台湾产制MIT微笑标章使用证书者,该类纺织品得免实地查核。

  2、查核人员执行实地查核时,应填写「工厂实地查核纪录」。

  3、工厂所在地非属受理机关所辖范围,受理机关可委由工厂所在地的检验机关执行工厂实地查核。

  4、工厂实地查核的相关资料由受理的检验机关保管,保存期限为三年。

  5、申请随时查验的商品,经审查文件备齐且确有生产事实者,由检验机关核发「随时查验同意书」。

  (三) 采厂场取样随时查验商品,其报验义务人应于每历年度一月底前向检验机关缴交境内产商品进入境内市场登记表,填写前一历年度出厂数量及金额等项目,并依该表内商品出厂金额缴纳检验费。

  (四) 抽验频率原则:检验机关依境内产制商品的报验义务人提供的「前一历年出厂数量」或「当年度预估出厂数量」推算其总出厂批数后,以百分之五比例规划年度抽验次数,依该报验义务人提供的可取样时间及地点执行取样检验,至多每一个月抽验一次,至少每年抽验一次。报验义务人取得台湾产制MIT微笑标章使用证书,该类纺织品以每年抽验一次为原则。纺织品出厂数量与批数的换算方式如下:

  1、婴幼儿穿着的服装及服饰附属品,以五百打为一批。

  2、毛巾、内衣,以一千五百打为一批。

  3、浴巾,以三千条为一批。

  4、床罩组,以三千组为一批。

  5、枕、被胎,以五千件为一批。

  (五) 检验机关执行前款取样二次皆未取得欲取样的商品,应通知报验义务人限期提供样品。取样数量为取同类纺织品任一商品二件,但取得台湾产制MIT微笑标章证书的生产厂场有换证需求,得应业者需求增加抽样商品项次,执行检验符合规定者核发「随时查验取样检验结果表」。

  (六) 检验不合格处理:

  1、依商品检验法第六十三条之一通知报验义务人回收改正与不合格同批商品。

  2、除依前目处理外,质量或纤维成分检验不合格者另提高抽验频率为每周至该报验义务人提供的可取样地点抽验同类纺织品一次为原则,标示不合格者,则以查核同类纺织品标示为原则,须经连续三次抽验或查核符合规定后,始恢复原抽验频率;属委托产制商品则以抽验或查核同受托者商品为原则。

  (七) 厂场取样随时查验商品,其生产厂场有增加、减少等异动情形时,应向原申请随时查验的检验机关申请变更。

  (八) 商品采厂场取样随时查验的报验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检验机关得通知改采监视查验的逐批查验方式报验,于该情形消失后始恢复厂场取样随时查验:

  1、一月底前未依规定提送境内市场登记表经限期缴交届期未缴交,或境内市场登记表记载不实。

  2、一月底前未缴纳检验规费经限期缴纳届期未缴纳。

  3、拒绝检验机关执行取样检验。

  4、经检验机关要求限期提供样品供检验,届期未提供。

  5、自行申请停止采厂场取样随时查验。

  6、停业、行踪不明或连续二年申报无出厂产品数量。

  (九) 有前款目至第四目情形之一,于改采查验方式后一个月,情形仍未消失者,须俟情形消失日起四个月后,始恢复厂场取样随时查验。

  十、经市场购样或取样检验不合格者,除依商品市场监督处理要点相关规定办理外,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采厂场取样随时查验的商品,依第五点第六款规定办理。

  (二) 采管理系统监视查验的商品,依管理系统认可登录厂场监视查验办法第十条第七款办理。

  (三) 前二款以外的商品,准用第四点第十款规定办理。检验机关另须将管制条件输入标准检验局商品检验自动化系统中的化工类加强管制条件作业。

  (四) 前三款商品涉及应限期回收或改正规定时,有标示批号的回收或改正范围为同批号、同型式、同产地、同报验义务人的商品;无标示批号的回收或改正范围为同型式、同产地、同报验义务人的商品。同型式为同尺寸、同花样、同颜色、同材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