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10年5月第87次会议通过了《海运危险品货物规则》第35号修正案,该修正案在自愿的基础上于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并于2012年1月1日强制实施。其中增加一个新条目(UN3496,电池,镍金属氢化物,第9类),将镍金属氰化物列入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在海事组织制定的《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危规》”)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几乎涵盖了所有种类的电池产品,按照《危规》的分类标准和电池中所含有的危险物质成分,将电池划分为第8类腐蚀品(由于内装腐蚀性电解液)、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由于内装活泼金属)、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由于电池不合适结构或玷污反应会造成爆炸破裂起火),这些电池产品在运输、装卸、储存等过程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财产造成毁损、对环境造成伤害和损害,需要特别防护,应按照《危规》中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条目进行包装、积载、隔离和托运。
转自:厦门WTO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