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174:0088:0110:EN:PDF】
2003年1月27日欧洲议会发布的指令2002/95/EC多次修改及修订草案,为了更明确地规范RoHS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于
原RoHS指令中管控的电子电气产品从10类正式修订为11类:
Ÿ 大型家用电器
Ÿ 小型家用电器
Ÿ IT和电信设备
Ÿ 消费设备
Ÿ 照明设备
Ÿ 电子电气工具
Ÿ 玩具、娱乐和运动设备
Ÿ 医疗设备
Ÿ 监控设备(包括监视器和控制单元)
Ÿ 自动售货机
Ÿ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电子设备
管控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并给予了第8类医疗器械、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
从2014年7月22日,将开始管控在市场销售的医疗和监控设备;
从2016年7月22日,将开始管控在市场销售的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从2017年7月22日,将开始管控在市场销售的工业监测控制设备。
l 豁免项:
1.新指令附件III 维持原指令第4(1)条中的39项豁免。
2.新指令附件IV列出了对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的20项豁免。
l 管控物质:
维持均质材料中对六种有害物质的限制:
管控物质 |
铅 |
汞 |
镉 |
六价铬 |
多溴联苯 (PBB) |
多溴联苯醚(PBDE’s) |
限值 |
0.1% |
0.1% |
0.01% |
0.1% |
0.1% |
0.1% |
虽然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但提出了在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DEHP等在内的物质优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l 新增文件保存的要求:
成员国需要确保所有经济参与者(生产商、销售商等)保存该电子电气商品相关信息,并且根据市场监管当局要求而提供。并自该商品上市开始保存10年。同事规定删除了其中的生产商(producer)规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权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进口商(importer)”、“经销商”(distributor)的定义,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l 新增CE标识的要求:
CE标识将遵守EC No 765/2008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CE标识必须清晰地、合法地、不可删除地标示在电子电气产品或者其数据盘中。 如果由于产品本身特性而不能实现上述标注,那么必须标注在产品包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