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食药局”发布G/SPS/N/TPKM/223号通报:进口罐头食品检验法规草案。
该法规要求进口罐头食品应由官方批准的生产商生产。在进口时必须提供由主管当局或主管当局认可的相关组织(机构)签发的官方证书,官方证书的内容应包括:
1.产品名称和批号
2.罐头食品的pH值
3.罐头食品的水分活度(Aw)
4.官方证书的序列号
5.生产商名称
6.生产商的代号/代码
7. “产品适合人类消费”的声明
8. 如果罐头食品的pH值高于4.6,水分活度高于0.85,则须包括杀菌值(F0)。(酸化罐头食品除外)
该通报的批准和生效日期待定,评议截止期为6月10日。
台湾地区关于进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法规载于:
https://www.fda.gov.tw/people_laws.aspx?peoplelawssn=1293&keyword=&classifysn=62
https://www.fda.gov.tw/news.aspx?newssn=7353&key_year=2011&keyword=
转自:厦门WTO工作站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