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于2011年3月23日刊登欧盟委员会第284/2011号规例,详列产自或来自中地及香港的聚酰胺及三聚氰胺塑胶厨具进口条件及检查程序。第284/2011号规例不须再转化为各成员国的法例,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在各成员国生效,有关条文载于以下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077:0025:0029:EN:PDF。
由于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警报系统(RASFF)接获多项通报及警报,指上述两类产品违反欧盟的食品接触物料法规,因此,进口欧盟时须接受检查。RASFF报系统为欧盟成员国的主管部门提供交流资讯的有效渠道,可更迅速回应食品或饲料所构成的健康威胁及风险,让成员国可互相协调采取应对措施。通报及警告主要涉及(a)聚酰胺厨具内的一级芳香族胺及(b)三聚氰胺塑胶厨具内的甲醛。
欧盟委员会第2002/72/EC号指令为生产及进口用于接触食品的塑胶及物件制订特定措施,对可检测数量的一级芳香族胺(载列于规例附件II内者除外)实施禁令。同时,按每千克食品计,塑胶的甲醛释放量不可多于15毫克。
第284/2011号欧盟新规例规定,“塑胶厨具”是指第2002/72/EC号指令条与第二段及合并名目编号ex 39241000内所描述的塑胶物料。(第2002/72/EC号指令载于以下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NSLEG:2002L0072:20091109:EN:PDF)
原产自或来自中地及香港的聚酰胺及三聚氰胺塑胶厨具进口到欧盟时,进口商必须为每批付运货品向成员国主管当局呈交填妥的声明,确认货品符合一级芳香族胺及甲醛释放量规定。这些规定载列于第2002/72/EC附件V的A部及附件II的A部。
声明的标准格式载于欧洲委员会第284/2011号规例附件内,中地及香港的贸易商必须遵从。声明必须以进口目的地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撰写。此外,声明必须附上化验所报告,内容如下:
(a) 聚酰胺厨具:分析结果显示,厨具不会释放可检测数量的一级芳香族胺到食品或食品模拟物内。一级芳香族胺的检测极限为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拟物0.01毫克。
(b) 三聚氰胺厨具:分析结果显示,厨具释放到食品或食品模拟物内的甲醛量不超过每千克食品15毫克。
上述欧盟委员会规例也加入其他责任:若付运货品原产自或来自中地及香港,进口商或其代表必须于货品抵达欧盟输入地点前至少两个工作天,向主管当局通报预计抵达日期及时间。成员国主管当局或会为上述付运货品订明输入地点,并在互联网公布上述地点的名单。
成员国主管当局将执行管制措施,详情如下:
主管当局在货品抵达后两个工作天内,查核所有付运货品文件;
进行确认检查(确保文件内容与货品相符);以及
进行实物检查,包括随机抽样10%货品进行化验所分析,进口商或其代表因此不可预估被抽样检查的货品批次。
转自:厦门WTO工作站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