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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0-12-01

  12月1日起,《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将予以实施,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对食品安全标准提出立项建议,同时对于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意见。

  办法规定,由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并组织成立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办法要求,起草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并参照相关的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机构、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办法指出,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转自: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