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议会议员说,产品应清楚标明其原产国,以帮助消费者进行原则。贸易委员会欧盟议会议员在周三(2010年9月29日)在修订一个拟议的关于的从第三品进口的原产国标志的欧盟系统的法规使其允许在欧盟范围内用英语标明原产国并确保只适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后,批准了这个条例。欧洲议会议员还提倡引入协调处罚措施。
拟议的欧盟法规,以19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的形式通过,旨在确保消费者被正确告知产品的原产地并保护消费者免受可能的健康风险、伪造以及不公平竞争。
“Made in”的语言
词语“Made in”,以及原产国名称,必须“产品销售的成员国消费者易于理解”进行标注。议会议员增加了一个修订件允许在欧盟范围内任何地方使用英语,作为可供选择的替代品。
包装,以及货物
大部分货品必须标明原产国(除非标志会伤害产品或者因技术原因不能标注)。若产品被包装,原产地标志应标注在包装以及货品上。
产品范围
委员会通过的条例仅适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它并不涉及鱼以及水产品或食品,也不涉及原产于欧盟、土耳其、挪威、冰岛或列支敦士登的产品。
产品清单涵盖了诸如玻璃器具、纺织品和药品、工具、螺丝、水龙头以及甲鱼之类的产品。委员会可能在将来扩展该清单。
协调处罚
委员会提案并没有规定触犯法规所受到处罚的协调系统。议会议员们强调委员会必须提议关于处罚的低共同标准,以这些规定在所有成员国同样应用。
3年后的委员会研究
一旦法规通过议会和理事会的批准,该法规将在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一年后在所有成员国实施。
欧盟议会议员还修订的法规草案一要求委员会在该法规生效后3年内对该法规的效果进行研究。
背景:
目前,欧盟层面并没有协调原产国标志规则。
委员会于2005年提交了一个法规草案,但是由于某些成员国的反对,立场程序进行到理事会时一度停止。
议会计划在今年年底之前通过法规。
新闻原文:https://www.europarl.europa.eu/en/pressroom/content/20100927IPR8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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