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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来西亚与玩具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新法规明年1月30日生效
    发布时间:2009-12-17
    2009年6月30日马来西亚公布的两项消费者保护法规:《2009消费者保护法规(批准证明和安全标准的符合标志)》、《2009消费者保护法规(玩具安全标准)》将于2010年1月30日生效。

      新法规适用范围:上述法规将玩具定义为:设计或意图供14周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任何物品,不包括附件A(见本文附件A)所列的产品。玩具必须符合附件B(见第3页)中规定的安全标准。任何人将不符合新法规规定的玩具产品投放市场,即构成违规。

      新法规要求:
      *
    所有玩具必须进行检测以证明符合马来西亚玩具安全标准。申请符合性评估报告(CAR),需提交认可实验室出具的原始检测报告1或经证明的真实复印件。测试报告有效期不大于24个月。
      * 在玩具进口或在马来西亚销售之前,生产商、进口商或供货商必须获得部长颁发的批准证明(COA)。
      * 任何获得批准证明的人必须将“马来西亚合格标志(MC)”标记在玩具或将其贴在玩具上。马来西亚合格标志应清晰、易辩且不易磨损,应与玩具生厂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地址一起标记在玩具上或将其贴在玩具上。

    转自:玩具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