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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婴儿床、摇篮和婴儿摇篮车提出修改议案
发布时间:2009-09-22

  2009年4月11日,为了改善对使用婴儿床、摇篮、婴儿摇篮车的年幼儿童的安全保护,加拿大对现行危险产品法(HPA)的“婴儿床和摇篮规定(SOR/86-962)”,以及危险产品法(HPA)明细表(一)第二部分第25条的“标准婴儿床、便携式婴儿床和摇篮”提出了调整性修改,提议变为“婴儿床、摇篮、婴儿摇篮车”,这样就拓宽了对婴儿床的定义,从而消除了标准婴儿床和便携式婴儿床之间的区别,也增加了对婴儿摇篮车的要求。

  这些修改提议出版在加拿大公报的部分。紧跟这些意见会作出正式的修改并将规定出版在加拿大公报第二部分,届时规定即成法律。如

  修改议案包括如下变动:

  阐明对不同种类的婴儿床侧边的定义;

  包括婴儿摇篮车及其相关信息的要求(包装和标签)、构造和性能;

  禁止使用可能会导致婴儿爬出婴儿床并摔倒在地的攀爬支点,防范事故风险;

  为标准婴儿床和便携式婴儿床制定相同的侧边高度和性能的要求。

  界定一个低的侧边高度标准:230毫米,对于所有的婴儿床、摇篮、婴儿摇篮车,必须随时遵守该标准;

  包括增加额外的对婴儿床和摇篮的窗帘绳接近度,可移动侧边以及替代部分方面的警告要求;

  用加拿大通用标准委员会, 纺织品测试方法---防火--- 45°角度测试---一秒钟火焰点燃实验,CAN/CGSB 4.2, NO. 27.5-2008标准,替代可燃性参考标准, 服装纺织品可燃性测试的标准方法ASTM D1230-61

  包括一项要求,负责人员必须保存关于婴儿床、摇篮和婴儿摇篮车产品的销售、广告和测试记录。

  使加拿大要求的各个方面与美国关于婴儿床角柱延伸件的要求相。

转自:标准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