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环境省发布G/TBT/N/JPN/307号通报,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以下称为“法案”) 第6和11条,下列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须经授权:
1.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 2.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 3.五氯苯; 4.α六氯环己烷;
5.ß六氯环己烷; 6.林丹(丙体六氯环己烷); 7.十氯酮; 8.六溴联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