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玩具、儿童用品、服装以至鞋履等多类产品订立新安全规定,下文概述关于童装的主要要求。在《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制订和实施前,若干类童装已受安全规定管制,包括服装(参见https://www.cpsc.gov/BUSINFO/regsumwearapp.PDF)和儿童睡衣(参见https://www.cpsc.gov/BUSINFO/regsumsleepwear.PDF)强制可燃性标准,以及儿童上身外衣索绳自愿性共识安全标准(参见https://www.cpsc.gov/BUSINFO/Drawstring.pdf),本文不再详述。
邻苯二甲酸酯限制
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由2月10日起禁止销售、分销及进口。此外,可放进儿童口中、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儿童产品及护理用品,暂时禁止销售、分销及进口,直至规定颁布为止。根据法案的定义,儿童玩具是指生产商专为供儿童使用而设的消费品;儿童护理产品是指生产商专为协助3岁或以下儿童入睡或进食,或协助儿童吃奶或出牙而设的消费品。
2008年11月25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总法律顾问去信美国服装及鞋履协会,强调若干类服装受邻苯二甲酸酯禁令约束。委员会表示,虽然童装一般不被视为玩具,但作为玩具套装一部分出售的游戏服装,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8条却可视之为玩具。其他服装亦可能被视作玩具,视乎这些产品的推销方法,并假设该等产品具有游戏价值。在舞台剧中使用的儿童戏服则不受邻苯二甲酸酯禁令约束。
总法律顾问表示,根据第108条,儿童睡衣和围嘴属于儿童护理用品,因此该等产品若是为3岁或以下幼童而设,则须受邻苯二甲酸酯禁令约束。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称,鉴于资源有限,他们会把执法力度集中在可能对儿童构成邻苯二甲酸酯风险的产品,特别是沐浴玩具及其他细小的塑料玩具。委员会就多种产品应否受邻苯二甲酸酯禁令约束征询意见,包括供3岁或以下幼童穿着的睡衣,谘询期至3月25日。
2月5日,法庭裁定邻苯二甲酸酯禁令不但适用于2月10日或之后制造的产品,也适用于在该日或之后在商店货架出现的产品,推翻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先前提出的意见。
含铅量限制
1.含铅量
由2月10日起,任何对象为12岁或以下儿童、按重量计含铅量超过百万分之六百(600ppm)的产品一律禁止出售。针对儿童产品的百万分之三百(300ppm)含铅量上限订于8月14日生效,并将于2011年8月14日收紧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除非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裁定这项标准对某种产品或某个产品类别并不可行。供12岁或以下儿童穿着的服装受此限制约束。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完成对含铅量低于规定上限的产品的调查前,不会对生产、进口、分销、出售或提供若干类含铅量超过600ppm的儿童产品(或其零部件)的任何人士提出起诉,除非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知悉有关人士清楚知道该产品的含铅量超出上限,或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职员告知产品含铅量超出上限后仍然继续生产、进口、分销或出售该产品。该等产品包括用于儿童服装和其他儿童织物产品(如儿童毛毯)的染色或未染色纺织料(不包括皮革、乙烯基或聚氯乙烯)及非金属的线和镶边,但不包括具有以下特点的产品:(1)产品经过进一步处理后可能释出铅份;(2)产品饰有金属、莱茵石或其他物件;或(3)产品附有可能含铅的塑料或金属扣件(如弹簧扣、金属扣眼、拉链或钮扣)。
1月15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初步裁定,若干类天然材料以及金属和合金不超出《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的600ppm或300ppm含铅量上限,包括棉、蚕丝、羊毛、大麻纤维、亚麻纤维及亚麻纱等天然纤维,条件是该等纤维未经处理及无掺杂物料或化学物质,包括色素、染料、涂层等,以及未曾经过任何可能导致铅份掺进物料的处理程序。上述材料或产品获豁免儿童产品的强制认证及第三方测试规定,直至2010年2月10日,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指出,即使某种材料或产品获豁免测试规定,实际上仍须符合法定的含铅量规定。在??前,不会对生产、进口、分销、出售或提供含铅量超过600ppm的儿童产品的任何人士提出起诉,除非委员会知悉有关人士清楚知道该产品的含铅量超出上限,或于委员会职员告知产品含铅量超出上限后仍然继续生产、进口、分销或出售该产品。
2.铅漆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现时针对家具、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面漆的含铅量标准,须由面漆非挥发性总重量或干漆膜重量的0.06%上限,降低至多0.009%,由8月14日起生效。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技术上可行,须每5年向下调整一次。附有涂漆图案的童装受此限制约束。
至于现行的铅漆限制(600ppm),于2008年11月12日后制造的产品须取得一般合格认证(基于产品测试或合理的产品测试程序)。2008年12月21日后制造的产品须由认可第三方化验所测试含铅量。当含铅量限制于8月14日收紧至90ppm,在该日后制造的儿童产品须经认可第三方化验所测试。
儿童产品的追踪标签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其中一项条文规定,生产商须在儿童产品加上印有清晰追踪资料的永久标签,以便回收,于8月14日生效。追踪标签必须载有若干基本资料,包括产品来源、制造日期及关于制造过程的资料,例如批次编号。这项条文的范畴相当广泛,适用于所有儿童产品,包括服装。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正就这项规定的实施征询意见,特别是下列事项,咨询期至4月27日。
决定儿童产品是否可以加上追踪标签时应考虑的条件及情况。
规定生产商和私人品牌商必须采用标准的标签资料命名方法、样式及编排方式,与不作有关规定,对生产商确定产品的生产地点和日期的能力有何影响。
规定生产商和私人品牌商必须采用标准的标签资料命名方法、样式及编排方式,与不作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识别被回收产品的能力有何影响。
追踪资料应如何以英文或其他语言显示,或有关资料是否不应用语言显示(如采用字母数字代号及公众可查阅的参考索引显示)。
假若产品包含以电子可读方式显示的追踪资料,会否对消费者带来实质裨益,如果有实质裨益,在哪种情况下及采用哪种电子方式会有裨益。
如果产品给私下加上标签,销售商应采用什么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所要求的生产商资料。
如果标签有规定格式,业者需要多少时间才能符合标签规定。
其他司法管辖区在实施追踪标签方面,有没有成功例子。
一般合规认证及第三方测试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受监管产品(包括服装)须经过测试,证明符合若干标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把这项规定的执行日期押后至2010年2月10日。不过,这项决定并无押后执行或是修改个别产品的实际安全标准。委员会强调,所有企业均须确保其产品符合所有适用安全标准和同类规定,包括《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的铅及邻苯二甲酸酯规定。不过,这些企业要到2010年2月10日才须测试其产品及证明其产品合格。委员会促请各州的首席检察官把执法力度集中于高风险产品。
一般认证条文规定,产品制造商须发出证书,列明适用于该产品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规例,以及产品符合该等规例。一般来说,认证须以每件产品的测试或合理的测试程序为依据。儿童产品认证须以认可第三方化验所的测试为依据。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2008年11月决定豁免海外生产商,毋须为进口产品发出合格认证,只有美国进口商须发出该等认证。海外生产商和私家品牌经营商获得豁免,其名称无须在认证上列出。在美国制造的产品,只有本土生产商须发出合格认证。
委员会并准许使用电子证书来符合认证规定。只要委员会能以合理方式取得电子证书,证书又载有所有必要资料,则业者可以采用电子证书。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电子证书将被视作随产品附上:一、证书以独一无二的标识鉴别,并可透过1个互联网网址或其他电子渠道取得;二、网址或其他电子渠道以及独一无二的标识已预先制定,并随产品提供。电子证书亦须有方法核实制造或后更改日期。
罚款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增加干犯《消费品安全法》、《易燃纺织品法》及《联邦有害物质法》的民事罚款,每宗个别干犯活动罚款100,000美元(原为5,000美元),以1,500万美元为上限(原为125万美元),8月14日或之前生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会视乎干犯性质、情况、程度和严重性,决定罚款金额。《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委员会须于8月14日前公布规例定案,提供委员会对这些罚款因素的诠释。
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明知及蓄意干犯的刑事罚则为判监5年及/或罚款,与干犯活动有关的财产将被没收。
转自:WTO检验检疫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