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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1-02-24

    日前,生态环境部联合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法》的出台,将为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展责任人认定提供依据,进一步落实污染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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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指出,地块主体为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依法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建设用地;申请人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者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前提为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认定人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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